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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09]  阅读次数:[]

一、为推动我校博士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一般应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群成立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博士生教育的指导、咨询与质量监督机构。

三、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7人,由博士生指导教师代表、学科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根据学科需要可吸收基础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参加。

四、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组织和制订本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计划,确定课程设置,审定主要课程教学大纲。

2)负责拟定本学科博士生学术活动(含学术讲座课)计划。

3)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等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仲裁建议。

4)受研究生院委托对博士生录取、博士生学业的一些处理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仲裁建议。

5)制订本学科的博士生教学改革方案。

6)组织与实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的资格考试。

7)审核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8)组织与实博士生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9)组织本学科博士生教育质量的评估。

10)负责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

五、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各学院提出新一届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主席、副主席由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六、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在研究生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可配备一名秘书,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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