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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8]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西安科技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高职)生违反校纪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

1.受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下月起降低一级奖学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下月起降低两级奖学金;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自受处分下月起取消奖学金;

(二)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校内外研究生资格。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其情节,察看期为半年或一年。

(一)如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由本人写出思想总结,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年;

(二)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没有显著进步者,可延长察看期半年或一年;

(三)在察看期内如违反校纪已达到警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留校察看期满后,如果违反校纪已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未申诉或败诉文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文书。

第九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二)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工作会议批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一周。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一周。

第十四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 所有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二)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九)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200591日起效,原规定和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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