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级别有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的机构,是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最终审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9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各院(部)意见,经主席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院(部)设立。分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各院(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查通过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 审批通过新增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9. 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工作,对上述各项职责要认真负责提出意见,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主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
3.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做出建议。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相应的规定和手续获得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
2.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推荐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我校办理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不单独进行,其学位课程与论文参照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设计答辩成绩进行审核。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四门课;
3.一门外国语。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到四门课;
3.一门外国语。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二条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摘要,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掌握两门外国语。
(1)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2)第二外国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3.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为一年及以上,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第十五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且在理论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大意义;
3.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二年左右。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封面、声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理论计算的比较)、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及社会评价情况。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1.各专业本科生必须修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2.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条款,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合乎要求者,申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各学院(部)要组织预答辩,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学习成绩单以及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
2.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并就论文的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提出详细的评语。硕士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那些新的见解;博士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何创造性的成果;对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给予评价;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指导教师还要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毕业鉴定;
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各学院(部)要组织预答辩;
4.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答辩前两个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两名,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五~七名,评阅人至少三人为校外专家。对于硕士学位论文,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进行答辩。若有一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或申请毕业答辩。对于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论文评阅人均同意答辩,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答辩,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或申请毕业答辩。
重新申请的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个月,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六个月。
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硕士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3.论文的重要缺点和问题;
4.需要质询的问题;
5.论文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必须组织预答辩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学院(部)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必须有一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部)领导负责。导师与研究生应分别要向预答辩小组汇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与学习成绩以及研究成果;
2.在预答辩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以及论文的质量;
3.对于预答辩提出的问题,研究生需认真进行修改、补充,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对于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4.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一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只能有一人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2.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只能有一人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的主席应由博导担任。
3.论文在答辩前十天递交答辩委员会;
4.各学院(部)应指派一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院(部)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研究生作论文报告(硕士论文45分钟,博士论文60分钟);
4.答辩委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此期间主席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情况,主席或指定其他人员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等。经委员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认真作好记录。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递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授予学位。决议由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通过,硕士学位应在一年内,博士学位应在二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组织答辩,只能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2.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做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执行《西安科技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工程硕士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高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