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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02 18:28     作者: 点击量:

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 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教 〔2020〕2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中央和地方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 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在教育中的责、权、利,通过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在册非定向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 优”原则,按照研究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开展,根据研究生培养特点分学年评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法规和名额分配方 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审核学院奖助 学金实施细则,审定奖助学生名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日常管理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 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受理有关咨询、查询和申诉事项。

第三章 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组成。

(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下达的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

(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补助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下 达的助学金额度进行评定。每年按10个月发放。

(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共同承担,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拨款情况动态调整发放标准和比例。

( 四)学校设立的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联合企业、 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办法按照捐资 情况及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五)学风端正,精勤求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奖助学金: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记录,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 三)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 四)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 五)被认定为其他不能参评情形者。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 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其“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课程学 习”“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学院研 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 金名额,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细则须提前向师生公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年限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 3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但已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生未取得博士学籍前按硕士研究生奖助标准执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奖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研 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3.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 1:

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 号)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在册非定向 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4 年,硕士研究生基 本学习年限为 3 年。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所用荣誉或成果应为当前层次阶段取得,已使用过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正式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元。

第八条 奖励名额每年由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按照上级下达的博士奖励名额的 1.5 倍和硕士奖励名额的 1 倍向各培养学院分配。具体名额分配以各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数为基本参照条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方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均实行申请评审制。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各培养学院初评推荐,再由学校组 织专家评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各培养学院负责。各培养学院根据以上条件,并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评审细则,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则要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在执行前要公开征求师生意见,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记录,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 三)考试违规违纪,或课程成绩需重修者;

( 四)中期考核首次未通过,或学位论文开题、送审、预答辩、答辩首次未通过者;

( 五)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 六)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七)被认定为其他不能参评情形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名额 分配方案,负责组织评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核各培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 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博士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初评推荐、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西 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学院评审及公示。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向学校报送。

( 三)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并依照学校现行的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对博士生的学术科研成果量化积分。

( 四)专家评审。学校召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评审会,评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 生院院长、博士培养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和博士生导师代表组成。

( 五)学校审定及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博硕士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 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对评审不公、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一经查实,取消相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期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2:

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 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教 〔2020〕206 号)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 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每学年发放10个月,2月份、8月份不发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非定向博硕士研究 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第二章 发放标准与发放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1300 元,全年为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600 元,全年为 6000 元。学校根据最新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发放标准。

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五)按时报到注册,且人事档案关系已转入学校。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期间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 一)超过基本学习年限者。

(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被开除学籍者。

( 三)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退学者。

( 四)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不发放助学金,待其档案调入学校后,从次月起开始发放助学金,之前不再补发。

( 五)符合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申请提前毕业者,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六)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继续发放。

(七)在校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离校时间累计超过 1个月者,离校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返校后继 续发放。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发放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定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审定工作,负责审定国家助 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 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资格和拟定 名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及审定程序:

(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研究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 二)资格审查。培养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对研究生申请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对初次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无误后提交学院审核委员会审核。

( 三)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委员会对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拟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 四)学校审定。学校审定领导小组对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国家助学金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审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审核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审定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每学期由学院审核委员会审核一次。 学院审核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受助资格异动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或取消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决定,报学校审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须退还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3

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 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教 〔2020〕206 号)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共同承担,用于奖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在册非定向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4 年,硕士研究生基 本学习年限为 3 年。

第二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 18000 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数的 1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数的 7%,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 在校研究生数的 1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奖比例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方式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五)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

( 六)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审核制,硕士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评审制。各培养学院根据以上条件,并结 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评审细则,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则要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在执行前要公开征求师生意见,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记录,或有学术不端为者;

( 三)考试违规违纪,或课程成绩需重修者;

( 四)中期考核首次未通过,或学位论文开题、送审、预答辩、答辩首次未通过者;

( 五)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 六)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七)被认定为其他不能参评情形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名额 分配方案,审核各培养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审定学业 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 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 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西 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学院评审及公示。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 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重点从 “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学 习成绩”“学术成果”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察,综合衡量。 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将评审结果向学校报送。

( 三)学校审定及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 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 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 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对评审不公、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 一经查实,取消相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期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