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掌握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求达到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全文撰写论文,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4.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工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因故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但一般不超过六年。博士生学习年限延长期间,学校不再发给导师业务费,研究生不再享受助学金及各种补助。
三、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提倡组成以导师为核心的指导小组,协助导师进行培养工作。指导小组成员一般包括本学科不同研究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提倡学院聘请指导小组成员。
2.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拓宽知识面,促进学科的交叉和渗透,除必修的学位课程外,博士生应结合个人特点,继续学习一些相关课程;来自本专业的学生,应选修一些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来自外专业的学生,应补修本专业硕士生的主要课程。
3.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制订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针对高层次人才教育的特点,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个人的才能和特长。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实践环节、文献阅读、选题报告、论文答辩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做出具体安排。
4.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讲授、自学、课堂讨论、学术报告等各种形式。专业课的学习,提倡以自学为主,讲授及讨论为辅的学习方式。
5.充分发挥博士学科点所在学院的作用,为培养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积极加强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以及与企业的联系,开阔博士生的知识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6.相关内容认真执行《西安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
1.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
(1)有利于加强、深化基础理论,专业课体现学科特色。
(2)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
(3)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虑,科学合理地规划课程层次。
2.课程与学分
博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额定学分18~20学分。其中课程学分最低为16学分。
(1)学位课:12学分
①公共课:5学分,其中: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第一外国语:3学分。对以小语种入学的博士生,要求其在一年级补修并通过硕士英语水平考试。
②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7学分
(2)非学位课:4~6学分
(3)学术活动:2学分(至少听8次学术报告,作1次学术报告)
3.课程的考试和记分
学位课程的考试,采用笔试、笔试加口试、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程均要组织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三位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主席及成员由任课教师与有关学科商定,不再报批。报送成绩时应写明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不进行补考,但必须与下届博士生同修,不及格课程总计不得超过2门次。
对非本专业硕士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必须补修2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生的专业课。
非学位课程由指导教师和有关任课教师进行考查。
博士研究生可以选修硕士课程,最多2门。要求必须与相应课程的硕士研究生同修、同考,且成绩在75分以上。
五、中期考核
博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末,所在学院要对其进行一次德、智、体全面考核。考察博士生在所学领域内是否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以及利用这些知识来完成学位论文的科研能力。考核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筛选办法》。
六、科研工作与学位论文
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主要工作,是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1.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最迟应在第三学期末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提出论文选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论文选题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应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具有科研项目支撑,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应建立在调研、资料检索、查新以及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之上。经导师同意,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方可转入论文工作阶段。开题报告具体要求见《西安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2.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体要求见《西安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和《西安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安科技大学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
七、其它
1.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2.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