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的开设及取消
1.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
2.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
3.凡列入本学年开课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并接收学校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听课。
4.听课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一般不开出,可采取自学等方式。
5.如连续3年不开的课程原则上应取消。
6.研究生课程目录每3年修订一次,由学科点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院汇总、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选课办法
1.每年六月份由导师制订并填写新生课程计划。
2.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根据研究方向的要求及研究生实际情况,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
3.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各学科已批准设置的学位必修课程确定,选修课可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任选。
4.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选定的学位课不得更改。选修课因故需要更改时,须由导师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更改课程最迟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2周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5.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全部修完,实践环节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6.研究生补修本科生的课程不计学分。
三、管理办法
1.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课表、发放教学任务书、考试安排等工作),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各学院组织管理。
2.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院于前一学期的第十五周将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有关学院,由学院推荐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若为讲师,则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研究生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进行检查。一门课有一次误课,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误课,除通报批评外,取消此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在检查中,发现确有不胜任工作的教师,研究生院会同相关教学学院撤换任课教师。
5.各学院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6.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 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必须于开课一周内将教学日历交到研究生院,逾期不交者,追究教学责任。
7.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专业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更改教学计划,不得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
8.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停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9.任课教师应认真记录“教学日记”中的各项内容,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课程结束后,将“教学日记”交到研究生院。
10.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第一学年内,导师及学院不得安排研究生出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差时,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三、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