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大批高质量博士作为支撑,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对招收具有创新潜力的优秀生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博士生招生实行“笔试+复试”的考试招生制度,为选拔高层次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原有招生制度在一些方面逐渐不适应学科人才选拔和生源国际竞争的需要,而且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对招生选拔中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希望进一步提高博士生招生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改革,提高选拔质量,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制度,是研究生教育事业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清华大学2011年开始试点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鼓励和支持院系、学科进行招生改革探索,在调研分析和试点基础上,2016年全面推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是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招生院系组成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申请–审核”制可根据学科需求设计多样的综合考核办法,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判断作用,可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保证社会公平。
一、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改革缘由
社会发展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博士生考试招生制度亟须改革以适应和满足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的需求。“申请–审核”制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设计相应的选拔方式,在提高人才选拔科学性的同时可以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世界一流大学在博士生选拔时主要通过“申请–审核”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衡量和考查。
1.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选拔需要全面综合考核
众所周知,影响人的成长因素包含知识、能力和素养等方面,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需要与其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全面综合考核。传统笔试主要考查一些共性的、基础的知识要求,而许多能力和素养通过笔试是难以考查的,需要通过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综合考查。传统的考试制度在考查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现有博士生招生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过去一段时间博士生招生存在评价标准和选拔方式的“大一统”问题,主要考查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学术能力,而对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等方面的素质考查不足,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申请人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人才选拔的需要[1]。与此同时,不同学科对博士生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有一定的差异,一些学科甚至对研究生有特殊个性要求,统一的考试难以考查这些差异性特质。例如有的实验学科需要极强的动手能力,而有些基础性学科则需要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
2.“申请–审核”制有利于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调研发现,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具有一些共性素质,这些素质对博士生的学习、成长、成才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些共性素质包括:①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科研动手能力;②质疑精神和创新意识;③勤奋、执着及克服障碍的意志和恒心;④追求科学知识及探索未知世界的浓厚兴趣;⑤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⑥较强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等。这些素质可以归纳为学术能力、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三个方面,人才选拔阶段加强对这些素质的考核将有利于提高创新型人才选拔的科学性。这些素质中的潜质和兴趣等通常难以从笔试中进行判断,需要通过经验丰富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学术志趣等进行判断,从而选拔出真正适合做学术创新工作的人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制依靠专家组的学术判断能力,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选什么人、怎么选人”“考什么、怎么考”都由学科专家决定,有利于责任和权力下放,有利于导师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进行人才选拔,有利于不同学科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选拔方式,提高了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3.“申请–审核”制可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性
长期以来,社会普遍接受用考试分数作为公平判断的依据,对在高层次人才选拔中用专家组的判断作为公平依据还有一些疑虑。当前博士生教育资源属稀缺的公共资源,公众更加关注招生的公平公正性。基础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强调知识和能力的考查,以考试成绩作为选拔依据是相对公平的;博士生主要从事学术研究,选拔中除应考查基本知识和学术能力外还需要考查学术志趣和基本素养,这些方面的考查通过专家的综合判断也是相对公平的。通过专家判断的博士生招生主要有“集体负责制”和“导师负责制”两种方式,美国绝大多数学校采用的是“集体负责制”[2],而我国由国家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更加强调科学和公平,也应采用“集体负责制”方式。通过“申请–审核”制合理的制度设计,以专家组的集体判断可保障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设计
“申请–审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选拔方法,全面深入地考查申请人素质和能力,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学术兴趣浓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要以有利于吸引优秀生源、有利于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有利于全面考查考生综合素质和研究潜力为目标,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科学有效与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与灵活多样、自主自律和他律这些关系。因此,“申请–审核”制要重点做好人才选拔标准、材料审查、综合考核和制度保障设计。
1.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标准
“申请–审核”制的实施,取消了统一的初试笔试科目的考试,加大了专家组和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学术志趣的综合考核,建立相应的选拔标准和机制是确保人才选拔质量的基础,关系到能否选拔出真正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否则系列保障措施都有可能失效,失去了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制定人才选拔标准的同时要研究有效考查方式。招生单位及院系、学科在实施“申请–审核”制前应针对本单位、本学科培养目标和要求,研究优秀博士生应具有的素质,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人才选拔科学有效,充分发挥“申请–审核”制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清华大学在全面推行“申请–审核”制前制定了《学术人才选拔参考指南》,强调要加强对申请人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和学术志趣的全面考查。
2.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是指招生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本单位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选拔标准,择优筛选一部分申请人进入综合考核的过程。材料审查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机会进入后续环节,需严格谨慎,应由三人及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判断选择,以避免个人判断的局限性。专家组应仔细分析申请人所提交的研究计划书、专家推荐信、学术作品、科研工作经历及成果、获得奖励、学业成绩、公共服务、教育背景、工作背景等信息,系统了解申请人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和从事本学科研究的学术兴趣等,择优遴选出一定量的较为合适的申请人供综合考核进一步甄别。
3.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学科的特点进行设计,要加大对申请人是否适合本学科学术研究的素质和能力方面的综合考核力度。根据学科共性素质要求和特殊素质要求,考核内容和形式要有一定的覆盖面。综合考核可采用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人才选拔标准全面深入考查申请人显性和隐性的能力和素质;考核内容可以设计一些学科基本能力测试,加大对申请人科研实践能力和潜力的考核力度,加强对申请人科学兴趣、意志和恒心、质疑与冒险精神、善于提出假想和勇于付诸实践的品质等方面的考查。
4.制度保障
“申请–审核”制的核心是责任和权利的下放,尊重导师和专家的学术判断力,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为确保“申请–审核”制能顺利有效地实施,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必不可少。监督保障机制应能有效保障制度落地,有效保护学校、导师、申请人等多方合法权益。为此,清华大学在“申请–审核”制设计时建立了“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全程有规可循,无暗箱操作空间,打消社会对公平公正的疑虑。
集体决策是建立在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集体决议的制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定推荐名单并对结果负责。信息公开是按“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及时发布招生简章、综合考核名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和推荐名单等,接受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巡查制度是学校纪委和研究生院在博士生招生考核期间派人进行巡查。纪检监察是院系将博士生招生选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程序进行监督。申诉复议是指学校和院系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申请–审核”制应建立负反馈机制约束招生行为,由他律变自律,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在招生过程中未履行好职责导致培养过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形成良性竞争的招生环境,保障博士生招生质量。
三、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践
清华大学全面推进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得到了导师和申请人的支持,取得较好效果和反响。清华大学在“申请–审核”制实践中也总结出一系列实践经验和措施,院系(学科)在人才选拔中采取通过专家组和导师互补作用、综合能力测试、全方位综合考核、申诉制度、择优录取等措施,保证了博士生招生质量和社会公平。
1.材料审查发挥专家组与导师互补作用
材料审查阶段,导师对所有申请人给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结合导师评价意见和申请人提交材料按照院系人才选拔标准进行综合判断,给出书面评价意见,推荐进入综合考核申请人。通过专家组与导师发挥互补作用筛选申请人,基本排除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申请人,确保了博士生招生质量和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
2.基本能力综合测试保质量底线
一些院系(学科)在综合考核前组织学科必要的基本能力综合测试,通过较为客观的测试对申请人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进行判断,保证基本知识和能力的质量底线。例如一些基础学科组织数学、物理基本知识能力的测试,有的学科组织学科综合能力测试。还有学院采用2小时的综合能力测试,测试申请人专业外语、综合运用等基本知识和能力。
3.全方位综合考核深入考查学科需要的核心素养和能力
一些院系(学科)将综合考核划分为专业外语测试、学科方向测试、综合素养等方面的全方位考核,一些院系(学科)将考查指标细化分解到各个考查点,便于专家组更加精确判断。综合考核组在各小组考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评价,从而给出较为客观的反映申请人综合素质的综合考核成绩。
4.申诉制度让申请人有全面展示机会
一些学科在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阶段设置申诉
制度。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后,部分申请人认为材料未完全反映其综合素质或者未被专家组全面把握时,可提交补充材料进行申诉,院系另行组织专家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复议。该措施的实施增加了院系综合考核的工作量,但有利于申请人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有利于院系进一步甄别并发现优秀学生。
5.择优推荐录取保生源质量优先原则
院系(学科)、导师多角度确保生源质量优先。在推荐录取过程中,院系按照学生质量优先的原则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推荐录取;同时作为博士生培养质量责任主体的每名导师招生数量有限,博士生质量也关系到导师的学术声誉,有利于导师择优选择。一些院系在学生入学后再匹配导师,一些院系按照综合考核结果按序匹配导师,确保录取过程中生源质量优先。
“申请–审核”制正逐步赢得社会的共识,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该制度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参考。“申请–审核”制能否成功破解传统考试弊端又能消除社会疑虑,关键在于能否建立适应当前社会认知和发展阶段的规范管理制度,实现科学与公平的统一。招生单位在实施“申请–审核”制过程中,要仔细研究博士生招生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新观念和习惯;要广泛征求院系、导师意见,全方位达成共识,以严格规范的制度减少矛盾并不断地修正完善,保障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随着“申请–审核”制的推进,我国高校将与国际同行以相同的标准和方式选拔优秀学生,吸引国际一流生源,有利于提升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