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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时间:[2018-05-02]  阅读次数:[]

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同时下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符合国家发展需求,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据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意见》明确,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意见》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意见》对自主审核程序各环节、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等都有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意见》同时对高等学校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高等学校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接受专项评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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