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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3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落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科教协同,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精神,推广“一院一所”模式,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推进 “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助力陕西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与地方高等院校推进“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构建“高校院所双导师研究生培养+联合专业孵化器+政产学研种子基金”深度合作模式,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进军民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主体单位为在陕科研院所,重点为军工科研院所和涉军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协作单位为在陕高等院校。

三、重点工作

1.确定试点对象。试点单位的确定应综合考察申报单位的现有和新建研发平台情况、研发水平、成果转化需求、导师队伍情况、研究生培养能力和规模以及经费保障等因素。优先在已有或拟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科研院所试点。

2.以平台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科研院所与高校根据需求协商确定合作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内容。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省科技厅对在平台上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3.支持创新创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依托校所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创新研究和科研实践,培养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科研院所选聘创业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创业辅导,培养创业意识,引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与创业相结合。对于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研发成果,可依托“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明晰导师职责。高校导师的职责是依据与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合作项目、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保持与科研院所导师的联系与沟通、协助科研院所导师负责进入研发平台研究生的业务指导等;科研院所导师的职责是按合作协议履行合作项目、为研究生提供实践和科研保障、负责进入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研究生的业务指导等;创业导师的职责是按照合作协议对研究生进行创业辅导,培养创业意识等。

5.加强人才跟踪管理。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建立“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研究生培养信息管理平台,跟踪研究生培养和毕业就业等情况,建立人才培养档案,签定相关保密协议。构建科技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加强人才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指导。设立“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工作推进组,对全省试点工作提供指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试点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价考核,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二)科研院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科研院所是实施“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试点的重点单位要成立“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科研院所要与高校签定“双导师制”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合作协议,提供研究生培养可依托的研发平台,发布技术需求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研究生需求信息,给研究生配备导师、落实研究经费,保障导师和研究生的科研条件。

(三)高等院校主动建立校所合作运行机制。高校要积极与科研院所进行对接,组织遴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加强研究生管理,建立与科研院所合作运行机制。

五、支持措施

1.对依托现有平台开展此项工作的,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对符合省级平台建设要求的,可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优先批准组建或认定,并根据后续运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后补助支持。

2.在平台上开展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对科研院所与高校实施的横向科研项目,省科技厅实行备案审核,列入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3.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依托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发起并吸纳社会资本设立校企微种子、微天使基金。

4.统一授牌。对科研院所和高校在试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授予试点单位;对于成效特别显著的授予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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