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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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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预计经一年时间的治疗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招生办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15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招生办提交入学申请,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由医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请假逾期15日不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的院(部)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秋季开学时,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各院(部)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查。

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留(降)级与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移动手续,在新入籍的班级注册,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降)级的学生,在办理留(降)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定性选修课须进行期中考核,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可不进行期中考核。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应当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一般每两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工部制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三部分组成。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时,经校医院证明,所在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成绩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及学分数以及留级、降级等相关问题,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擅自参加考核者,将不记载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由个人申请,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所修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须重修后再参加考试。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院(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批准。未批准者不得缓考,缓考者将由教务处安排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可以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校内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所在院(部)主管领导同意,于每年5月份下旬或11月份下旬报教务处审批,由拟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应以学年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所修专业规定学制二年(含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按《西安科技大学本科、高职生办理出国(境)的审批办法》或《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有关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所得学分低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重修所缺学分申请,补满所需学分者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西安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例》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按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可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核实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制定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详见《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等文件。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详见《西安科技大学学生校纪管理条例》、《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西安科技大学学生校纪管理条例》、《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其他作开除学籍处理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时,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做到广泛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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